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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庭教育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另應會同家長會對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辦理親職教育。」,因而,學校教師須裝備家庭教育之專業知能,以應用於課程教學及活動實施;復依同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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