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符合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規定,經權責機關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送審,且原服務機關同意前,已報請其主管機關同意渠等人員商調至他機關服務,即符合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定「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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