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2 年 3 月 3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20043943 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 112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 12 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原民特教組國際科(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 之 4 號)。
(四) 辦理業務:辦理中小學國際教育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 112 年 4 月 17 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e-4621@mail.k12ea.gov.tw ,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國教署商借教師簡歷表格式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各 1 份。
|
link to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TK23R17ie6xavXkiW2xMIw/ |
link to http://fireheroes.ntpc.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