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 108 年 7 月 10 日 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 1 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28 日臺教學(四)字第 1080094589 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6 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 108 年 7 月 10 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 108 年 7 月 11 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三、前開資訊請學校轉知校內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學生,以保障其權益。
公文:
http://www.dpjes.cyc.edu.tw/uploads/tadnews/file/1080702.pdf
相關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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