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18356號函辦理。
二、推薦方式:以本人自我推薦、二人以上聯署或校長推薦人選後,填妥推薦表(如附件)向學校提出,經由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若無前項委員會則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通過後,隨函檢附推薦表、被推薦人相關資料與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含會議紀錄),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一併註明逕送本府辦理初選。
三、本案提報期限至112年4月10日(星期一)止,有關推薦基準、對象等相關規定,請詳參「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四、檢附「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推薦表及檢核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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