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函以,公立中小學教師於教師待遇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之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業經敘定薪級者,於待遇條例施行後得否依該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86003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依上開函示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待遇條例施行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經敘定薪級者,尚不得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重行敘定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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