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大埔國民中小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111.08.22 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大埔國中小(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校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
師、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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