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105 年 12 月 1 日藝視字第 1050004165 號函辦理。
二、旨揭徵選活動,凡在學學生均可報名參加,徵選組別分國小(分低中、高年級分別各 1 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收件時間為 106 年 3 月 1 起收件至 106 年 4 月 15 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歉難受理)。
三、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獲獎者之學校校長及指導教師,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將函請各縣市(含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優予辦理敘獎;另獲獎者之指導教師,貴館將頒發指導證明書。
四、本案徵選簡章,相關書表及製作參考範例,請逕至本館網站(http://www.arte.gov.tw)下載及查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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