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之公務員(學校包括校長及兼行政職務教師),自 108 年 9 月 1 日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循程序會辦政風及人事單位並簽陳服務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應函送上一級機關),以完備赴陸返臺後之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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