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係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能就近停放之措施,爰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二、為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請勿冒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及占用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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