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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蓒 - 體衛組長 | 2020-04-23 | 點閱數: 292

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應申請許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登山前,掌握登山山域之資訊,鍛鍊體力及學習登山技能,訂定詳實之登山計畫;其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登山者姓名、年齡、血型、疾病史、聯絡方式及住址。

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若無則免。

3.登山期間及行程。

4.裝備內容,包括具備定位及通訊功能之器材。

5.緊急聯絡人或留守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6.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與作為。(風險管理計畫檢核表參考範例如附件)

(三)從事登山活動前,依中央氣象局所發布登山山域之氣象、風力、累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雨、間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降雪、強降雪、結冰、強風、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依登山計畫,穿著適當服裝,攜帶必要裝備,依預定行程從事登山活動。但有下列情事者,登山行程應作適當調整:

1.隨時依登山者之身體狀況、登山場域之天候,評估是否繼續為之。

2.遇天候顯著惡化或有落石等危險之虞時,應暫緩登山活動,採行適當之迴避處置。

3.發生可能導致行程嚴重延誤之情事時,應優先考量安排中止行程,採取應變路線或原路折返。

(五)從事登山活動,應落實無痕山林運動之精神,降低對野生動物、植物之干擾及破壞,尊重其他登山者之作息及行為,珍惜文化資產,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領域,並妥善運用山屋、棧道及其他相關山林服務設施。

(六)登山者知悉登山山域發生災害,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並公告或個別通知禁止進入者,應即終止登山活動,並於不影響安全之情形下,儘速撤離或避難。

(七)登山者自行從事登山活動時,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之保險。登山服務業者、職業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應協助有意願投保相關保險之登山者及相關人員投保適當之保險。

(八)登山服務業者、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應派遣對山域有充分知識、技能及經驗之職業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行,確保參與活動之登山者安全。職業登山嚮導應就從事登山活動之山域地帶,具備人文、地理、自然特性及登山相關知識,並持續提升相關技能,取得相關證書;帶領登山者登山時,應確保登山者之安全,協助登山者遵行相關規範。登山用品業者及登山資訊業者,得提供安全登山資訊予登山者及其他社會大眾。

(九)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前,應自行評估登山活動路線之困難程度;必要時,應於活動前,安排留守聯絡人,並於活動結束後,向留守聯絡人為解除留守之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