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應為書面送達當事人之次日,並自同日起於該議決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至於不得聘任為教師截止日,係為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所議決之期間屆滿日。另有關教師經教評會決議解聘且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期間,另涉其他違失行為,復經教評會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後,再為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其不得聘任為教師之生效日及期間屆滿日,前後 2 次之執行應分別依前開規定計算,惟不得聘任之期間重疊者,應於第 1 次不得聘任期間屆滿後,再另行計算第 2 次不得聘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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