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擬加入青果合作社為社員或社員代表前,必須先符合青果生產者或種植青果且願意參加共同運銷者之資格條件,屬經營商業之範疇,自為服務法所不許,與青果合作社組織屬性係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所稱之非營利團體,洵屬二事。是青果合作社雖屬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所稱之非營利團體,惟其入社資格已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經商禁止之規定,公務員自無從經權責機關許可而加入青果合作社。 教師兼行政職務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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