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府授消預字第 1020151458 號,公告周知
一、有鑑於火災死亡事件中,多數原因為發現太慢致避難延遲或失敗,爰此消防法業已修訂,規定一般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裝設。
二、為廣推民眾設置前揭警報器,惠請各學校協助刊登本項訊息於所屬網頁同時轉發旨揭宣導單予所屬學生,並請將回執單送至本縣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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