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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訓育 - 訓育組長 | 2024-04-25 | 點閱數: 1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臺教學(五)字第 1132801790D 號函
辦理。
二、茲就本準則修正後版本之重點臚列如下:
(一)本準則自 113 年 4 月 17 日公布, 4 月 19 日正式施行。
(二)生對生霸凌案適用本準則進行調和、調查等相關處理程
序;師對生霸凌案移送校事會議進行相關調查程序並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卓
處。
(三)學校接受檢舉後,於 20 日內由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
下稱委員會)責成 3 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決議是否受理並
書面通知檢舉人。

(四)若該案件決議受理,則委員會聘請 3 名或 5 名人員組成處
理小組進行調和及調查事宜,處理小組成員一般地區需
有一半以上為調和及調查人才庫中人才,偏遠地區至少
有三分之一以上。
(五)當事人雙方皆同意始得進行調和,處理小組進行調和程
序, 1 個月內完成。若調和失敗或雙方無調和之意願即進
入調查程序,調查期程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1
次 1 個月。
(六)防制委員會於收悉調和及調查報告後召開會議進行審
議,學校依據委員會決議於 15 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
處理。並於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 10 個工作日以書面載明
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
告及調查報告。
(七)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
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
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之:被行為人、其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
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 30 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
law.moe.gov.tw )下載。
四、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
殊教育司金專員,電話:( 02 ) 7736-7936 。